want 在做名词时,可表示DEFICIENCY, LACK。
在法律英语中,“want of”这个短语通常用来表示缺乏、缺失或不足。它经常出现在法律文件和判决中,用于指示某项必要条件、资格、能力或证据的缺失。
这个短语可以用于多种情境,下面是一些示例:
·Want of Jurisdiction:无管辖权;缺乏管辖权
指法院無權以特定的方式行事或無權給予某種形式的救濟。包括法院完全無權行事、對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無管轄權,或者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未滿足等情況。
比如,
The case was dismissed for want of jurisdiction
由于缺乏管辖权,案件被驳回。
·Want of Consideration:对价的欠缺
在合同法中,表示合同缺乏必要的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合同有效的一个基本要素,没有对价,合同可能被认为无效。
例如,
The contract is void for want of consideration
由于缺少对价,合同无效。
·Want of Evidence:缺乏证据
指案件中缺少足够的证据。
例如,
The plaintiff’s claim failed for want of evidence
原告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而失败。
·Want of Capacity:表示某人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可能因为“want of capacity”而无法签订某些类型的合同。
·Want of Notice:指未给予适当的通知。例如,在某些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可能会提出“for want of notice”的辩护。
总的来说,“want of”在法律语境中通常是指某种必要条件或元素的缺失,这种缺失可能导致法律程序、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的无效性或不适用性。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