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shipping point和F.O.B destination point 如何区分?

F.O.B shipping point和F.O.B destination point 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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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术语的英文解释:


FOB Destination means that the seller owns the goods until the buyer receives them. Therefore, the seller pays the shipping costs.


FOB Shipping means that the buyer owns the goods once they are shipped. Therefore, the buyer pays the shipping costs.


这两个术语其实就是在说做外贸的时候报价,FOB价格后只能跟装运港,不能加目的港,FOB成交方式的话,运费是买家付的,不过如果后面跟了destination,我的理解是CFR destination ,那么运费就是卖家付,FOB shipping point货物所有权是在装运港船舷为分界点,只要货物到了装运港船舷,那么卖家就不承担风险。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FOB所跟随的应该是起运地,也就是装运港;CIF所跟随的应该是目的港。FOB destination属不当应用。


FOB destination point和 FOB shipping point的区别如下:

一、意思不同

1.Fob destination point意思:包邮。

2.Fob shipping point意思:不包邮。

二、用法不同

1.Fob destination point用法:destination用于具体意义时指“目的地,终点”,用于抽象意义时指人的“理想,目标”,该词常用作单数形式。


2.Fob shipping point用法:ship用作动词的意思是“运送”,尤指通过水路或正常的商业交通渠道将重型货物发送出去,也可指空运、车运及人力等各种方式。ship另外也可作“当船员”“将…收进船内”“舷侧进水”解。ship可用作及物动词,也可用作不及物动词。

三、侧重点不同

1.Fob destination point侧重点:是卖家负责了运费。

2.Fob shipping point侧重点:是卖家不负责运费。

FOB价格条款的概念就是装货港交货,卖方在装货港交货后的责任和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FOB只能是装货港,即LOADING PORT交货,不可能出现FOB DESTINATION和FOB SHIPPING POINT.产品在香港的离岸价格。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其定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货在香港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由工厂承担;货在香港上船之后的费用由国外客户承担。


扩展资料: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因此,

FOB destination可理解为 目的地交货;离岸货价

FOB shipping point 寄发地交货;起运点交货

或者理解为

F.O.B shipping point 起运点交货价

F.O.B destination point 目的地交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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