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ghted voting rights中文可译为“同股不同权”,其中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最常见,这种结构意味着公司的两类普通股拥有不同的表决权,即A类股份是一股一票表决权,而B类股份是一股多票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低投票权(inferior voting rights)的A类股份通常向公众发售,而高投票权(superior voting rights)的B类股份则是由公司创始人和/或创始人家族、董事和管理层等持有,目的是在公司上市后依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提名过半数的公司董事会董事。这种结构的优点是:高管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能够在与收购公司谈判中充当捍卫者,往往可获得高收购金额。缺点是: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这种结构存在问题,由于高投票权掌握在一群相关人士手中,管理层极有可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而不顾公司的最大利益;一旦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其承担的后果比较有限。
1987年以前,港交所允许具有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公司上市,但是自1987年以来开始禁止这类公司在港交所上市。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新规,允许具有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公司上市,该规则于4月30日生效,小米是新规生效后以“同股不同权”身份在港交所上市的第一家公司。
顺便提下,中国大陆并未实施“同股不同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实行的是“同股同权”(one-share one-vote),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